一、原告诉称
2014年5月,XXX称:2004年8月,我向北京X集团总公司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室公有住房的承租权,购买时曾向XX借款,因考虑到XX系我侄儿且居无定所,便将房屋简单装修后交给XX暂用。2012年2月,我发现XX已在别处购房,且将涉案房屋转租他人并收取租金,于是要求XX腾退房屋,但遭XX拒绝。诉讼请求:确认XX2004年借用我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承租权合同无效。
二、被告辩称
XX辩称:XXX陈述与事实不符,双方之间系借名购买关系,房屋实际系我购买,缴纳相关费用并实际居住至今。涉案房屋系公租房,并非经济适用房性质,借名购买承租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意思表示真实,借名购买行为并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参考类似案件,公房使用权转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双方借名买房行为是有效的。
三、审理查明
2004年8月16日,XXX与北京X集团总公司房管公司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由XXX承租涉案房屋。为取得房屋承租权,XX以XXX名义于2004年8月15日支付相关款项206000元,涉案房屋实际由XX使用至今。后双方因房屋权属发生纠纷,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购买涉案房屋承租权的合同关系。
法院就涉案房屋及承租资格向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发函,该局书面复函,称该房屋产权非该局所有,建议向租赁合同上显示的出租单位进行核实,关于承租资格,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修正)》文件中明确规定:“公房租赁,必须遵守房管机关的各项规定……个人租房须有本市正式户口”。
经查:该涉案房屋系公租房,原产权单位为北京市X集团总公司房管公司,现变更为北京×物业管理中心,承租公房需有北京市户口,变更承租人同样有该限制条件。
四、法院判决
XXX与XX之间借名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室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合同无效。
五、律师点评
顶呱呱律师认为,公有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政府部门对该类房屋承租人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其承租人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承租资格具有专属性。
本案中,XX因不具备承租涉案房屋的条件,而借用XXX的名义支付相关款项并取得涉案房屋承租权,XXX、XX之间形成的合同虽系自愿达成,但合同签订目的是为了规避政府关于公有住房租赁的限制性规定,属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应属无效合同。
提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直管公房相关问题的规定,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承租、购买公有住房是国家分配给职工的一种社会福利,此种福利的享有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