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晨律师亲办案例
51岁男子想借腹生子 被已婚情妇分饰三角骗58万
来源:彭晨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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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街头巷尾,你肯定看到过重金求子的小广告,在每个广告中,都有一个美艳的少妇,背后则是凄惨的故事,为了圆自己的母亲梦,愿意给上百万的酬劳费。
就在前日,南安水头派出所接到一个五旬男子的求助,说他想要一个儿子,却前后被情人骗走58万元。
想要儿子勾引已婚妇
今年51岁的XXX是泉州本地人,和妻子结婚几十年,却一直没有生孩子,这成了XXX心中的一道坎。37岁的XXXXXX是同一个地方的,跟丈夫生了两个孩子,但两人感情不是很好,一直在闹离婚。


一直以来,XXX都坚信,没有孩子肯定不是自己的问题,为了能够续后,他连做梦都想要有一个儿子,甚至不惜花钱请人生。大约在5年前,XXX得知了XXX家的情况,为了追求到她,追到XXX工作地安海,对她展开了热烈的追求。在XXX的甜言蜜语中,XXX将自己全身心都交给了他,并与之发生多次不正当关系。
去年年初的一天,XXXXXX说想娶她,前提是要给他生孩子。早就想跟丈夫离婚走人的XXX当场同意,并在隔天一早跑到医院取环。
XXX本以为自己终于遇到了可以托付一生的人,但没想到取环后的十几天内,XXX并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回家离婚与自己结婚。
顶泰律师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酬金的一方当事人是定作人;按指定完成工作成果、收取酬金的一方当事人是承揽人。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并非是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过程,而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第二,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人不能完成工作而未取得成果的,不能从定作人处取得报酬。第三,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承揽的方式有多种,我国合同法虽然以列举的方式只举出6种,但并不局限于这6种,一个字,给时空的发展留下了充足的空间,谁也没有理由否认孕育承揽合同的存在。
借腹生子这一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是没有生育能力或虽有生育能力但自己不愿意孕育下一代的求孕夫妇,承揽人是为他人代孕子女的代孕女子,合同的标的物就是小孩。代孕女子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亲自孕育胎儿,在胎儿出生后将婴儿交给求孕夫妇,同时,她在孕育胎儿过程中还必须接受求孕夫妇对其孕育过程的监督。而求孕夫妇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为代孕女子顺利完成孕育提供条件,协助代孕女子进行孕育,在胎儿出生后及时受领婴儿,另外还必须支付约定的报酬。代孕女子的主要权利是接受孕育的酬金;求孕夫妇的主要权利是享有做婴儿法律上父母的权利。权利义务关系清清楚楚,从法律上来说,借腹生子不应该引发过多的争议。
伦理道德的标准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被早期社会奉为基本伦理的三纲五常早已被世人注入了新的内容,曾经不被国人接受的夫妇婚前财产公证,也已慢慢的植根于当代人的脑海中。我们不难预测,现今只是被少数新青年接受的借腹生子,将来也会成为一些人所接受的日常生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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